提到人權教育,必然得先了解其基本定義,才能有充分而確 實的剖析。「人權」指的是人生下來就具備的生存條件,最 最知名的學說便是「天賦人權」。在法律上,人權指的是人 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如自由、平等,免於匱乏、免於迫害等 。
至於「教育」,指的是教化養育的總稱,而教化是教導感化 ,養育則指照顧、撫育,亦即撫育,亦為「養而育之」的意 思。
若論及人權教育,又可分為「人權式的教育」,即指在教育 過程中,施以符合人權理念、人權思潮的教育方式,正有別 於台灣現行的填鴨式教育。
或謂為「教育人們知曉人權」,在台灣,事實上由於過度泛 政治化,人權常被誤認只適用在政治上;其實不然,人自出 生呱呱墜地伊始,基本上就已擁有其一定的人權,這部分人 權會隨著孩童成長,融入社會,愈來愈增強,涵蓋的項目亦 愈來愈多,甚至包含了生活的、倫理的、家庭的、社會的每 一種需求。不論是誰也不論生在何方,生長在什麼樣的國家 ,其所應擁有的人權是一成不變的,是十足具有獨立性的, 是人人平等的。
在人權的基本意涵來說,每一個人所享有的做為一個人的尊 嚴的基本權利是完全相等,且不容任何的侵犯的。人權教育 便在告訴每一個人,知道這樣的權利,且善於保護及使用自 己不可被欺凌的人權,即使在校教育的過程,亦為相同。
我們都知道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便十分清晰地表彰了保 護人權不受侵擾的精神,表明人權是不容任何政治力量的侵 擾、侵犯。在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中,這項人權至少包括 了宗教信仰、出版、論述、講學,發表言論的自由,甚且明 白地指出這些權利是不容剝奪和限制的。
西方學者對於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都給予極高的評價, 認為保障人權是不容剝奪的,甚至在保護人權一環的言論自 由之際,連已離經叛道的言論,都認定應在保障之類,除非 它會帶來壞的習性和立即而明顯的危險,因為這是對人權的 尊重,其地位是絕對的,是無以倫比的。
西方先進國家在此人權保障下,人人都可以活在尊嚴的天地 裡,自然而然對生命的尊重也就增加,相對地對自己的一言 一行也都有更為負責的態度。這樣出於內心深處的約束感和 義務感,使得人人都能平等對待其他人,而不會只在教條下 被塑成一種非心甘情願的遵循法則而已。
我國現行憲法的第十一、第十二等條,其實對人權也有相當 的保障,但是台灣施行的只是跛腳式的憲法,我們的教育又 在政策指導下、在升學主義的錯誤導引下,人權未受到絕對 的尊重,教育變成填鴨式,完全背離了人權教育的籲求。
我們期望在台灣能出現真正重人權的教育,也讓我們的教育 充分教導學生們知曉人權。在這樣的期盼中,財團法人人權 教育基金會,在柏楊奔走下成立,令我們欣喜異常,但望人 權教育能在台灣生根、發芽,使台灣成為人權的島嶼,成為 人權教育的宣化場,願馨香禱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