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組織章程

團法人人權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八日訂定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四日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修訂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
      團法人人權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推展人權教育,培養本國國民健全人格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編纂人權教材,透過書本、錄影帶、錄音帶、幻燈圖片等媒體工具,提供全國幼稚園、
        中小學等單位做為人權教育之用。
      二、遴派適當人才研習人權教育,培訓人權教育師資。
      三、舉辦兒童、青少年人權研習活動。
      四、舉辦人權演講、座談等活動。
      五、贊助人權教育相關機構。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人權教育有關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貳佰萬元整,由全體董事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
      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北投區立農街二段一五五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
      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 (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十三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
      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
      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另由董事長提名執行長一人,經
      董事會同意後任命之,協助董事長處理各項相關業務。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
      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
      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額超
      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
      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
      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 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
      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 十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
      定下列事項,函報教育部備查: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第 十一 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 十二 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
      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育部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
        之投資。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 十三 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
      報教育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 十四 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
      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 十五 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八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