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落實於法治生根於教育 — 吳祥輝

十四歲的大兒子培捷,和同學一家人去新加坡玩,四天之後 獨自搭機飛往英國倫敦,帶著地址、鑰匙,找到同學的父母 購買在倫敦的房子。一週之後,自己搭火車到倫敦西南二○ ○公里的雪兒本上學。這是他第一次單獨出國。十多天沒給 家裡打通電話或寫個信、傳真。

媽媽很憤怒,傷感「母權遭到漠視」。為了不讓自己受到「 養子不教父之過」的株連,我趕快發個傳真到學校去。告訴 孩子:

獨立誠可貴,成熟更難得。請多「照顧」一下媽媽敏感的心 情。並請他接信後打個電話回家報平安。

電話接通,兒子開口第一句話是:「爸爸,對不起!」

十二歲的二兒子培安和媽媽一起等計程車,等了很久,媽媽 說:「我們邊走邊叫。」母子走著,培安不停地大叫「啊! …啊!…」媽媽罵他神經病,他說:「是您自己叫我邊走邊 叫的啊!」

這種調皮鬼當然也有本事讓教室上課、下課都不得安寧,老 師沒被逼瘋就算得上好修養。家庭連絡簿上老是有附註,我 給老師寫了一封信,大意是說,該打就打,手打斷了我帶去 接,人打死了,我載去埋,再生就有。空口無憑,有信為證 。

老師大概以為我受了什麼刺激,或培安做出了什麼大逆不道 的事,怎麼我突然「喪心病狂」「殘暴無道」起來,不但回 信「鼓勵勝於責罵」一番,還打電話來表示培安大有進步。

總覺得兒女難當,父母難為。在這摸索的年代,活一天學一 點。當父母的多給孩子、老師一點空間。

十四歲以上的孩子在法律上必須接受刑法追訴,要為自己做 的事負責。盡責任就享權利,孩子已公諸於眾,屬於整個社 會,孩子是主體,父母是顧問。

十四歲以下的孩子,刑事免責,只有家法、校規伺候。這可 能是傳統保守社會的「餘毒」,但卻是在事業繁忙,自顧猶 不暇之際,僅能給自己一點對父母權的模糊原則。

對那些也是資質尋常,月入數萬,抽空繳瓦斯、水電費,有 經期、更年期,有喜怒、有脾氣,還得教育別人的孩子的老 師們,感情上我總是「站在老師的一邊」。畢竟大家一樣都 是會犯錯的平常人。不犯錯的老師不是我們請得起的。看到 有些家長、媒體把犯錯的老師,用力地打下十八層地獄,有 點難以接受。

偶爾會想,那些爭人權的成人們,不知理清自己的父母權沒 有?

隱約覺得,人權最精微之處就在父母、老師、孩子三者之間 。人權落實於法治,生根於教育。

千萬個人權團體的實力,也比不上一個政府單位的一道命令 、法律。但要政府修個法、訂個法律,卻要靠所有關心人權 的單位、人士長期的努力。但願人權教育能盡快進入我們的 體制、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