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鬥士的責任 — 柴松林

人權顧名思義是指人所享有的權利。由此一意義言,人權乃 是與生俱來,是天賦的,但是實際上並非如此。正如人所享 有的其他權利一樣,源於人對客觀世界的認識和創造過程中 ,所取得的一種自由、一種能力、一種獨立性或一種主動權 。由人類的發展及其所享有的權利看,人類對客觀世界的認 識越全面、越深刻,越是付出更多的心血,使社會朝著其所 理想的方向改變,此時則與其他生物的距離越遠,因之,其 所享有權利也就越大。

因為人權是人之作為人便應該享有的權利,在本質上是道德 權利,不是法定權利。道德權利和法定權利是兩種不同類型 的權制,前者屬於道德體系,由道德原理來維繫;法定權利 屬於法律體系,賴法律規範來支持。一個人可享有做某事的 法定權利,但這件事卻可能是不道德的;反之,一個人應該 享有某項道德權利,但這項權利卻不一定能在法律上得到保 障。法定權利由法律的授予,可由國家機構來實施、改變或 取消;道德權利本身不僅非法律或政治權力所能增減,反而 是確認或批判法定權利的標準或根據。

人權是道德權利,源出於人應該是怎樣的道德原理,其根源 有二,一為先確定人類社會是道德社會,人是道德動物,必 須服從道德判斷。也就是根據社會的生活條件,和人與人類 關係改善和發展的需要,提出應該怎樣或不應該怎樣的主張 ,並以之作為行為的準則。一為這種道德判斷和行為準則, 自身要有某種超越實在的根源,以與實際上是怎樣的判斷和 準則區別,從而使應該怎樣有終極的依據。至於應該怎樣這 種共識的來源,是人的類別的相似和思想的相似,即是使人 類結成一個共同家庭或兄弟感的媒介:所謂心靈相通。

人權在今日還只是道德權利;法定人權雖然在開發階段不同 的地區或民族之間有其異,但也只是程度而已,距離人類應 該享有的權利當有極大的距離。

今日人類所能享有的法定人權,即使在已開發的地區,也只 處於初期階段而已,不能以這些已享有的為滿足;而應該繼 續奮鬥,去爭取更高、更深、更廣泛的人權,以期能達到實 際享有的法定人權,與理想中應享有的道德人權,逐漸接近 。縮短法定人權與道德人權兩者間的差距,便是人權運動的 目標,也是人權鬥士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