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愛滋與尊重人權 — 陳宜民

愛滋病是由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所引起的一種傳染病。在防治 的頭幾年裡,由於它的嚴重性(不可治癒性)及傳染性這兩 項特質,造成各國民眾的恐慌,而支持政府以強制篩檢、治 療及監控感染者等手段來達到公共衛生疾病防治的目的。這 些措施,由於侵犯了病人的基本人權,所以也引起了對於A IDS患者之人權保障上的呼籲。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公共衛生與人權尊重的關係,發現尊重人 權的觀念在公共衛生疾病防治上將逐漸增加,同時,由於愛 滋病全球流行造成的影響,使醫界及公衛專家必須重新檢討 在醫療制度及服務上,是否有侵犯罹患不同疾病之病患的人 權。

防治愛滋病的公共衛生策略必須非常有效,但同時也必須尊 重人權。愛滋防治與尊重人權的關係可從兩方面考量:

第一,過去公共衛生常採取強制及拘留的方式來達到控制疫 情的目的,例如在對抗性病的法律中,賦予公共衛生以侵犯 人權的方式來作疾病控制。後來事實證明,這些尋找感染源 強制篩檢及醫療的方式,對性病的控制效果很有限。雖然如 此,性病防治法在面對尊重人權的潮流時,常常無法立即改 變,這可由很多國家採取的篩檢及立法限制對國人入境、居 留、就學、就業等措施中看到。因為公共衛生曾被國際人權 法認為為了疫病防治的目的,有權利立法來限制人權。這些 法律條文即包括了界定那些事應該做,例如預防接種,及那 些事該被限制,而這也反映在我們制定防治條例所使用的術 語上,例如監控系統、帶原者、高危險群,及傳染源等等。 在一九八一~一九九○的十年當中,全世界有包括台灣在內 的一○五個國家,訂定了相關法律來防治愛滋病,至一九九 一年為止,對申請移民或入境的外國人實施愛滋病血液篩檢 的國家有阿根廷、澳洲、緬甸、中國大陸、哥斯大黎加、古 巴、匈牙利、伊拉克、南韓、蒙古、菲律賓、南非、敘利亞 、泰國、美國及蘇聯。

第二,由於社會歧視及違反人權的一些法規,會使感染愛滋 的高危險群更不願主動出來接受篩檢及諮商等服務,面對愛 滋防治發生負面的影響。目前,在大多數的國家(包括台灣 在內),愛滋病感染者由於懼怕隱私曝光等情形,所以即使 遭遇到就醫、就學、就業的歧視,也常常選擇沉默。這樣的 反應,完全無法改變社會上違反人權的行為。其中,受到最 大傷害的是一些在法律上已被視為非法的一群人,例如監獄 的囚犯、同性戀族群、性工作者、毒癮患者及難民等。

面對新的世界人權觀,要有效地防治愛滋病,我們必須尊重 人權。今天,我們所要對抗的是愛滋病,而不是得到愛滋病 的人,所有愛滋病人皆是無辜的,他們都是這個疾病的受害 者,這是我們在防治愛滋的基本態度上必須加以澄清的。也 唯有如此,才能創造一個自由、平等、尊重他人的生活空間 ,讓有感染愛滋病危險的人敢出來接受篩檢,接受治療,而 在此一良性循環下,配合有效藥物及疫苗的發展,我們才有 機會早日消滅此一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