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是人生價值得以實現的基本條件 — 曾昭旭

人生海海,真要過一種像人的生活,必須在生活的基層與底 層都得到滿足才行。 所謂基層,就是生存的基本滿足與保障。當年羅斯福總統曾 許諾美國人民四大自由,其前兩項:免於匱乏的自由、免於 恐懼的自由,指的就是人生的基層滿足:衣食無虞與安全感 。這也可簡稱為生存權或基本人權。 然後在這個基礎上,人才有可能去實現高層的滿足,這就是 意義感或價值感的呈現,讓人覺得人生沒有白來一趟,因為 有充實感、豐富感、光輝感、永恆感。其內涵主要是自尊( 包涵自由、自主、自信)與愛(包括相知、相愛、相信), 其實現的途徑則大抵出於創造(包括知識的創造、藝術的創 造與道德的創造)。 我們不否認人生的高貴源於高層的滿足,但卻必須懇切認識 這一切高貴都奠基於基層的合理與穩固。若基本人權都得不 到保障,一切高貴的精神生活都如沙上寶塔般脆弱無憑,而 且還必將在生存恐懼的擠壓下扭曲變質而成為假知識(預設 答案)、假藝術(附庸主流)、假道德(權威教條)。所謂 「醬缸文化」,實由此而來。 所以,對基本人權的提醒、教育、推行、維護,是對人類文 明的必要守護。 但這落實下來該如何進行呢?我們首須了解人權的維護必然 是納入一個健全的體制中去運行的。這可說是文明生活與原 始生活的本質分野。亦即:文明人的生活方式,不是裸露在 大自然中獨力面對他的生活,這將是艱苦而危險的。而是組 織一個體制,人則納入其中行合理的分工,亦接受體制的保 護與調節,人生因此有一個穩定可靠的秩序,此即所謂集體 安全體系。 當然,此體制須是以體制中每一分子的幸福而設的,因此須 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亦即民主的原則。在此前提下,這 體制的「法」才是值得人們去遵循的,因而這才與基本人權 的保障本質相干。 由此我們便可了悟人權教育的方向與內涵何在。其方向便是 藉著人生基層需求的滿足與保障來促進高層需要的實現。所 以人權不是指向無限貪婪地爭權營利以致於相殘,而在促進 人類的相愛。 而人權教育的內涵則是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總原則下 ,去學習明辨是非、釐析公義、尊重體制;於此不但要維護 自己的權利,也要尊重別人的權利;不但要有權利意識,也 要有對等的義務意識。總之,人權不是個人權益的維護,而 是群體權益或整個體制能順利運轉的維護。人權教育就是一 種公益教育(所謂公德心)。人得先盡了這一層本分,才有 自由與餘地去發展他個人的精神領域,去追求他個人的道德 或藝術境界。